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我院特制定本制度。
1、不准在药品、仪器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中开单提成。
2、不准科室设立小金库,医院一切财务收支,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3、不准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检查,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介绍费、好处费等回扣和提成。
4、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
5、不准各科室、医务人员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自立、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,并私自向患者索要费用。
6、不准医务人员收受、索要患者及家属的“红包”和其他馈赠、宴请。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,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,由医院及时退还患者。难以退还患者的,由医院统一处理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步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“红包”处理。
7、不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接受医疗设备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。
8、不准医务人员开大处方、滥检查,搭车开药、向病人出售药品或其他物品,损害患者利益。
9、不准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及相关服务过程中有任何以权谋私行为、任何有损医院形象和声誉的行为。
1、不准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擅离职守,私自从事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,牟取个人利益。
医院地址: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42号